刑事訴訟法不予批捕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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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不予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不予批捕條件有哪些

1、涉案人員實際並不構成犯罪的。

2、根據已經收集到的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情況,同時結合《刑法》中的有關規定,對行為人所犯的罪行進行衡量,發現不可能適用徒刑以上的刑罰的。

3、涉案人員本身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沒有必要對其進行逮捕的。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批捕後辦案單位證據不足怎麼辦

1、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2、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後者監視居住。

3、現行法律法規對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尚無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至第90條規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複核。

犯罪分子是否會被批捕,需要由檢察院來決定,而檢察院在決定逮捕的時候會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麼是會下達批捕通知書,當然如果符合不予批捕的情形的話,那麼也會下達不予批捕的通知書,比如説涉案人員實際上並沒有構成犯罪的話,那麼肯定是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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