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哪些要素會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滿足哪些要素會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滿足哪些要素會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滿足下面4個構成要件可以認定為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範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所謂解救職責是指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把被拐賣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綁架人手中解脱出來、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職責。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後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怎麼處罰

1、犯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賣兒童及其親屬的傷害、死亡後果,或者事後積極採取措施挽救,悔罪態度很好等等。

2、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綁架的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對被拐賣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滿足主體要件,主觀要素,客體要件以及客觀要素的要求,可以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認定這項罪名之後,會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判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行為人有自首表現,也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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