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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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怎麼判?

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怎麼判?

1、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一般判刑規定如下: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的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任何人都不會涉嫌犯此罪。這些司法裁判人員包括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等,若是這些主體,在履行職務的時候,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那麼就可能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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