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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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就可能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對該罪中的“故意”、“情節嚴重”等內容的理解需要較為專業的法學功底。那麼,什麼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這條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就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從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該罪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行為人須是審判人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從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着故意的心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犯罪故意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明知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行為人具有枉法裁判的行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為是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作枉法裁判。這裏的違背事實和法律,是指不忠於事實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規定。民事審判,指依法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審判。行政審判,指適用行政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即行政案件的審判。裁判,包括判決、裁定和決定。枉法裁判是指該勝訴的判敗訴,該敗訴的判勝訴等。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需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才能成立犯罪,情節是否嚴重,也是檢察機關決定是否立案予以追訴的標準。那麼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是什麼呢?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一)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二)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三)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四)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希望對您或您的親友有所幫助。如果您或您的親友對具體的個案有什麼疑惑或不清楚的地方,最好諮詢律師等專業的法律人士,他們定會為您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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