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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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怎麼判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國家、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害等情況。

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在當代的社會,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秉承公平的原則來進行裁判,否則將會導致司法不公的現象出現,如果在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當中存在着枉法裁判的結果,將會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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