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案件公安機關不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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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案件公安機關不受理嗎?

一、侵佔案件公安機關不受理嗎?

侵佔罪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自訴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二、侵佔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前者屬於侵佔委託物(委託物侵佔或普通侵佔);後者屬於侵佔脱離佔有物(脱離佔有物侵佔)。

侵佔罪以行為人已經佔有他人財物或者他人喪失財物的佔有為前提;侵佔行為是將佔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變為所有或者將脱離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轉變為所有的行為,故侵佔罪的法益不包括佔有。換言之,委託物侵佔的法益是財物的所有權、財產性利益的所有(返還請求權)以及委託關係。由於委託物侵佔的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所以,財物的所有權是首要的保護法益,而佔有則不屬於其保護法益。

侵佔罪按刑法的規定是告訴才處理的,而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不是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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