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受理重婚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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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可以受理重婚案件嗎?

公安機關可以受理重婚案件嗎?

公安機關是可以受理重婚案件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作業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施行中若干問題的規則》(以下簡稱《六部委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則:上述所列八項案子中(包含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關於依據缺乏、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辦。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指控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依據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則:對重婚的,對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能夠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辦,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由此可見,依照上述法令規則,公安機關應當受理重婚案子並依法立案偵辦。

二、配偶重婚了該怎麼辦

我國法令對重婚罪行為規則了追究刑事責任的途徑:榜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履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説》第1條第 ( 二 ) 項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子包含: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依據證明的細微刑事案子;(四)重婚罪,對上列八項案子,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關於其間依據缺乏,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以為對原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懲罰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辦。

第二,依據《婚姻法》第45條的規則,對重婚的對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能夠依照形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辦,人民檢察院應依法提起公訴。這就是説我國法令建立了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訴機制。當行使權制,保護本身權益時,能夠經過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也能夠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置。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則: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子,應當進行調停;如愛情確已決裂,調停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景象之一,調停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愛人者與別人同居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則:有下列景象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懇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也就是説,有愛人的一方若愛人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民事方面可要求與愛人離婚,一起可要求愛人進行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平時雖然給人感覺其職權就是管理一些民事案件或者比較嚴重的刑事案子,但實際上公安也是可以管理與家庭內部相關的重婚罪案件的,因為儘管這種案件主觀性很強,但是隻要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就已經被定為是犯罪而必須進行控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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