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無意導致幼兒園孩子走失判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一、老師無意導幼兒園孩子走失判幾年?

老師無意導致幼兒園孩子走失判幾年?

民事上要承擔賠償責任,行政上會受到教育主管部門的處罰。既然家長把孩子交給幼兒園,那麼幼兒園及其老師有對孩子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在孩子走時時,孩子已經脱離家長監控範圍,對孩子的看管義務已經轉移給幼兒園老師,對於孩子走失的,幼兒園的老師是有責任的,該責任應有幼兒園及其負責帶隊的老師承擔。

二、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幼兒園組織學生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這也是由於當事人的先行行為所產生的義務。組織外出植樹活動的時候,一定要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 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行政上或者刑事上,幼兒園的相關負責人應當有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蔘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需要明確的是,幼兒園的孩子在走失的情況下,幼兒園肯定是需要負責的,但由於並不構成主觀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所以一般情況下應當是追究當事人的相關民事責任,具體的民事賠償標準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決定,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對相關責任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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