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老師虐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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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虐童、體罰學生的事件越來越多,國家也是非常關注這類事情,所以制定出相關法律條例來嚴懲涉事教師。但是虐童事件並未因此有所減少,還是會出現不少案例,特別是家長在遇到這樣的事情不會冷靜處理,那小編下面就具體説説幼兒園老師虐童怎麼辦。

幼兒園老師虐童怎麼辦?

一般都會走法律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施虐幼兒園老師致受虐兒童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可以向施虐老師主張,也可以向幼兒園主張。施虐老師與其所在幼兒園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  

施虐幼兒園老師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賠禮道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但是,現實中,一般受虐兒童所受的身體傷害很輕微,這就使得受虐兒童的監護人主張賠償時陷入困境,能獲賠償的項目和金額也微乎其微,只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官可以憑自由裁量權多判一點。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基於訴訟成本與收益的考慮往往會放棄訴訟的司法保護。  

行政責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63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幼兒園、學校老師、保姆等負有監護未成年人職責的人和單位列為虐待罪犯罪主體範圍。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單位的職責,若是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一罪刑單位的設置,無疑為虐童行為劃定了更為嚴厲的紅線,使處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種最嚴的選擇。  

以上所有的內容就是關於幼兒園老師虐童怎麼辦的相關法律條款,以及涉事老師根據實際情況要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事項。如果實際生活中遇到這樣的虐童或者體罰學生的事情,切忌不理智,不冷靜,讓法律來嚴懲有違師德的教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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