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打幼兒園學生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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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打幼兒園學生怎麼處理

學校的侵權責任是在校學生人身侵權事故爭論的焦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教育管理關係,而非監護關係。要解決學校侵權責任問題,我們必須將落腳點落到歸責原則上來,針對不同類型的校園侵權事故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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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老師打孩子怎麼處理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1、幼師虐待幼兒違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教師虐待兒童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3、《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體是家庭成員擴展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

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職責,“針對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另《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一、虐童罪”問題上,法律首次將老師列入犯罪主體範圍

就在虐童事件不斷曝光之際,法律明確將監護或看護人員虐待兒童的行為入罪,為司法機關今後處理相關情形提供了準繩,也積極迴應了公眾越來越強烈的保護兒童呼聲。2015年8月29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今年11月1日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關“虐童罪”問題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員,將幼兒園、學校老師、保姆等負有監護未成年人職責的人和單位列為虐待罪犯罪主體範圍。“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一罪刑單位的設置,無疑為虐童行為劃定了更為嚴厲的紅線,使處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種最嚴的選擇。近年來,教師等羣體對兒童實施傷害的案件層出不窮,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缺乏相應的法律予以制裁。過去虐待罪的主體為家庭成員,而教師等人員不符合虐待罪的主體條件。因為虐童罪主體的範圍較小,監護或看護人員同樣甚至更為嚴重的虐待行為,始終得不到應有的懲處,這樣不僅難以遏制類似行為的一再發生,讓部分人格扭曲、行為不當的教師得不到及時糾正,也讓公眾對教育機構的信任遭遇危機。一句話,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看護人員因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責任,最後造成的是各方共輸的結果。

二、進一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的影響

過去對虐童案件的問責通常停留在師德層面,然而,道德的約束畢竟是軟性的,對教師的震懾作用有限,道德譴責和輿論聲討也容易將負面效應擴大化,將個案上升為整體,在不經意間給整個教師羣體貼上了負面標籤。在傳統的“師德”自律之外,對虐童行為的懲處呼喚更強而有效的他律。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明確,教師如果對未成年學生採取為法律所不許的行為並造成一定的後果,將受到法律制裁。肩負教書育人神聖職責的教師,切不可再心存僥倖,寄希望用“情急之下”等理由,為自己開脱。而且這一法案規定了在受虐待兒童無力自訴的情況下,國家機關不會袖手旁觀,公權力將直接出面維護作為弱者的學生的權利。如果仍有教師希望借兒童説不清楚來逃避被追責,很有可能聰明反被聰明誤。

刑法將教師虐待兒童入罪,不但保護了未成年人,同時也保護了教師本身。因為法律要求以事實為依據,無論兒童的訴説、家長的投訴,還是檢察機關的起訴,都必須有確鑿無疑的證據支持,不會隨便陷無辜教師於有口難辯的困境。過去因為法律存在疏漏,公眾懷疑不斷,教師和學校難以自訴清白,迫於輿論壓力最後造成某種“疑罪從有”的客觀結果,今後肯定會大大減少。如此,無論對教師、學校乃至整個教育界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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