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導致國有資金流失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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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導致國有資金流失是什麼罪

一、玩忽職守導致國有資金流失是什麼罪

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如下:

(1)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2)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3)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4)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通常表現為放棄、懈怠職責,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責、馬虎草率,不認真、正確地做好本職工作。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導致了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主觀上主要表現為過失,在客體上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主體上指的是特殊主體。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並且導致了國有資金的流失,那麼會涉嫌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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