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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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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