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過失還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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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是過失還是故意?

玩忽職守罪是過失還是故意?

玩忽職守罪是過失性犯罪,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主要看因行為人玩忽職守而導致了什麼樣的後果,後果的嚴重程度決定了行為人受刑多久。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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