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行為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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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行為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搶劫行為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年滿16週歲的人犯搶劫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年滿14週歲的青少年實施搶劫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滿十四周歲的青年人犯搶劫罪的不負的刑事責任。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成年人搶劫要負刑事責任。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搶劫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二、搶劫罪怎麼判定的?

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

(一)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

(二)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

三、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別標準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二)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三)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四)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

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搶劫罪,不需要負刑事責任,搶劫罪使用的是威脅手段,有時候還使用暴力等方法,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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