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中的過渡期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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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過渡期限的效力:
1、在過渡期限內,對於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於自行安排住處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提供週轉房進行安置。
2、過渡期限屆滿,拆遷人應當按照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條款提供安置房屋,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週轉房的使用人必須遷往安置用房,及時騰退週轉房,不得在取得安置用房後拒不遷房,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3、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法律責任。拆遷人不得擅自了延長過渡期限,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裏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是指除遇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遷人不得延長拆遷的過渡期限。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拆遷中的過渡期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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