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 - 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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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嗎
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嗎
貸款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但是,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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