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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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一、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量刑處罰原則有以下這些:

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犯罪分子的刑罰;

2、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3、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1、對首要分子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於主犯處罰,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對於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對於從犯的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有哪些

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有以下這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或過失犯罪的;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預備犯、未遂犯、從犯等。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案件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存在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行為,也需要進行相應的限度控制,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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