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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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對於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從以下四個構成要件進行:

1.客體要件

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在醫療機構進行治病的患者。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規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説,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

其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

二、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區別關鍵在於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職行為還是技術失誤。本法將醫療事故罪限定為責任事故,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事故,不構成犯罪。

“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醫務人員故意造成患者人身傷亡的,視行為性質的認定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但是在醫療、護理過程中,由於就診人病情或特殊體質而發生,醫務人員難以防範和預料的後果,沒有過失,應視為意外事故,不以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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