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連帶責任的免除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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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連帶責任的免除合理嗎?

一、《侵權責任法》連帶責任的免除合理嗎?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按照我國現行的《民法典》中的規定連帶責任的免除有時是合理的行為。連帶責任免除部分的意思就是在合同當中約定可以免除部分連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還有法律上規定的一些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可以免除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包括在沒有通知保證人的情況下就私自轉讓了債務債權,主債務債權合同已經依法解除等這些情形。

二、哪些情況當事人可以免除連帶責任?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連帶責任的免除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需要針對可能出現的行為結合實際情況的諸多因素進行明確的判斷,來決定是否對當事人需要承擔的相應的連帶責任進行免除。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法院是不會免除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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