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 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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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 免責
侵權責任法對於醫療免責情況怎麼判斷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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