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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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1、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如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國家祕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是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外交和外事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動方面以及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祕密事項。

二、怎麼判斷是否涉嫌犯了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無論其是中國公民,還是非中國公民均可構成本罪。

2.必須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

行為。境外機構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由政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館、領事館及辦事處等。同樣,境外組織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政、黨、社會團體等,也包括企業等經濟組織以及宣傳組織。而境外人員的範圍則更廣,包括所有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3.必須是採取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方法。行為人採用各種祕密手段,如盜竊、偷錄等行為而取得國家祕密或情報的竊取行為;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祕密或情報的刺探行為;行為人以給予財物或者其他物質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國家祕密或情報的收買行為;國家祕密或情報的持有人,將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國家祕密或情報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祕密或情報的非法提供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祕密”或“情報”。

包括絕密、機密、祕密三種密級。而情報則是國家祕密以外的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科技、軍事等方面尚未公開或者不宜公開的內部情況。這兩種形式法律予以同樣的保護。但由於情報的範圍不像國家祕密的範圍是由法律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什麼是情報,要由國家有關機關根據具體案件作具體分析,從嚴掌握。既不能把所有未公開的內部情況,都列入“情報”範圍,從而擴大打擊面;同時也要注意與正常的、信息情報交流區別開。

任何公民都不得因為任何的理由,就向境外提供自己竊取、收買,或者是通過其他渠道知曉的國家祕密,否則這是由於此種行為可能會危害到國家的安全。公民發現自己身邊的同事等,有收買國家祕密的嫌疑後,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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