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累犯不能適用緩刑嗎?

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絕對不適用緩刑的,認定為累犯後,只能執行實刑。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二、緩刑制度在實踐中存在哪些不足?

1、緩刑的執行流於形式,未能充分發揮緩刑考驗作用。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序。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並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

2、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未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並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遊手好閒、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對其加強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相對於實刑,犯罪分子被判緩刑後不用去監獄服刑,在社區接受思想矯正即可。根據緩刑的適用條件,累犯是不可以判處緩刑的,即便累犯的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也必須判處實刑,這體現是法律對累犯從重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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