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累犯和不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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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累犯和不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累犯就是説罪犯在結束完上一次的刑事處罰赦免之後,在法定限期犯下刑事案件而定罪的犯人,我國對於累犯的處理相對於初犯來説懲罰力度更加的大,再次入獄之後申請緩刑的標準要求也是有所改變,那麼對於累犯和不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説明。

一、不適用緩刑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這是累犯的禁止條件。累犯之所以不適用緩刑,主要是因為累犯的人身危險性比較大,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罪。因此,對於累犯,即使其所判處的刑罰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二、對緩刑犯考察由哪個機關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根據規定,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主要是累犯,當然要是屬於八種重罪的罪犯,並且判刑的時候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那在判刑的時候也是不能判處緩刑的。而適用緩刑有一定的考驗期,同時公安機關也會對緩刑犯進行相應的考察。

綜上所訴,我國《刑法》對於累犯和不適用緩刑的情況給予了説明,所以按照規定累犯是不允許申請緩刑請求的,因為累犯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是十分巨大的,緩刑一般是針對悔改真誠而且表現優異,最重要是有立功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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