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他人財物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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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他人財物治安處罰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治安處罰裁量標準如下:
1、情節較輕的,處拘留五日,可並處罰款二百元;
2、情節一般的,處拘留七日,可並處罰款二百至五百元;
3、情節較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檔處罰: 第一,處拘留十日,可並處罰款五百元; 第二,拘留十二日,可並處罰款五百至一千元;
第三,拘留十五日,可並處罰款五百至一千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就可能受到以上治安管理處罰,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則需要受到刑事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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