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35天檢察院不批捕無罪釋放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超過35天檢察院不批捕無罪釋放嗎?

超過35天檢察院不批捕會被釋放,根據國家規定,我國刑事拘留最長的時間是35天。如果在35天內檢察院沒有下達批捕通知的話,那麼公安部門必須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否則就是違反我國的相關刑事拘留的規定,會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0天,加上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5天,共計35天。被刑事拘留35天,檢察院也沒逮捕,公安部門也沒放人的情況,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進行向上級部門舉報。這不包括押解途中的時間和一些鑑定的時間。最遲放人就是第35天,拘留從第二天算一天。在這期間不放人的,就會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

在拘留所關了35天,公安部門也向檢察院申請逮捕,檢察院沒有正式批捕的,應當立即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其親屬或權利代表人可以向司法的部門提出合法要求。公安部門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部門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部門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司法程序規定,公安部門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只有35天,在35天內如果公安部門向檢察院提交批捕申請但是檢察院未下達批捕通知的話,那麼公安部門必須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門可以再尋找關鍵證據向檢察院提出批捕申請,然後逮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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