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直接釋放犯罪嫌疑人嗎
一、檢察院不批捕直接釋放犯罪嫌疑人嗎?
1、是的,對於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該在接到通知之後立即辦理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的通知檢察院。
2、而對於需要繼續偵察,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三、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條件
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由此可見,主要是在檢察院不批捕之後,公安機關不能繼續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指定的地點中。犯罪嫌疑人被釋放這是可以肯定的,在釋放的這個過程中也需要辦理好相關的交接手續,最起碼應該出具釋放證明。但是,釋放其實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是絕對自由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