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罪名能判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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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罪名能判緩嗎?

兩個罪名能判緩嗎?

緩刑全緩刑量刑又稱緩刑量刑。它是指違法者經法定程序認定為犯罪,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緩刑制度是由特定的偵查機關在一定的試行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審查,根據犯罪分子在試行期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特定的刑罰。對宣告緩刑的罪犯,在試用期內由社會矯正。刑法第七十七條未作規定的,不再執行原判決的刑法,並予以公告。

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犯罪分子被判處拘留,被判三年徒刑的符合下列條件同時可以聲明一個緩刑在18歲以下的人,孕婦,和75年的年齡。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犯罪的表現;

(三)沒有再犯的風險;

(四)聲明該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顯著的不良影響。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和試用期條件,試用期可以暫停。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法院發現兩種犯罪,則不會判處緩刑。

達到75週歲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罪輕;

(二)有犯罪的表現;

(三)無再犯風險;

(四)聲明緩刑對其所在社區沒有明顯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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