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要求重新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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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要求重新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要求重新鑑定的依據是什麼?

審查起訴要求重新鑑定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鑑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應當由鑑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鑑定人身份。

二、申請重新鑑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鑑定的相關規定,如符合法定條件,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鑑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司法鑑定這個問題還是比較模糊的,這主要指的就是對於相關的專業性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之下,在訴訟過程當中,或者是在訴訟開始之前都可以申請進行司法鑑定,當然鑑定結果也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但是必須要有相關的理由,而且是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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