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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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是什麼

審查起訴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是什麼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鑑定,傷者應儘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鑑定機構,最起碼該鑑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

當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鑑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鑑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鑑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

需要説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鑑定結果判決,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申請重新鑑定如何處理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鑑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鑑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鑑定。

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鑑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委託有鑑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鑑定

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鑑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鑑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鑑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緻審查,對確係存在鑑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託新的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反之,不予重新鑑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範圍)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鑑定,不能請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一些案件需要做司法鑑定,但是做過司法鑑定,雙方中一方有對司法鑑定質疑的,可以進行重新鑑定。司法鑑定必須要到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或者是指定的醫院,否則鑑定出的結果,人民法院可以不進行參考,司法鑑定是賠償的依據也是一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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