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要求以前的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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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要求以前的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有一部分的單親家庭成長出來的小孩其實內心是極度缺乏安全感的,在這部分孩子身上所具有的一些特點就是孤僻、怯懦,而且很有可能是極度的逆反的。在離婚有可能給孩子造成這些影響的情形之下,如果再拒絕孩子支付撫養費就實在是那妄為父母了。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主要是起訴要求以前的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一、起訴要求以前的撫養費的依據是什麼?

可以通過訴訟主張撫養費,具體金額應考慮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不應超過對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1、以孩子的名義寫一份起訴狀,內容是找孩子的父親(或母親)要撫養費

2、交到孩子父親居住地法院,繳納立案費20元左右

3、然後等待開庭審理

4、開庭前準備好證據,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

5、如果您準備請律師,最好在一開始就去找律師諮詢。

二、撫養費官司怎麼打?

打撫養費官司應該知道以下關於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以及支付方式的內容,然後根據以下規定去收集證據主張撫養費:

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户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由此可見,起訴要求以前的撫養費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在起訴之前對方從來都沒有給過孩子撫養費,再説起訴肯定也是要求之前的撫養費的,起訴之後,小編相信當事人在法律制度的約束之下也會如實的給孩子支付撫養費的。如果您在撫養費的官司方面還有什麼疑惑的話,歡迎來本站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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