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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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要求是什麼?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中運用科學的手段為案件涉及的問題提供事實的鑑定,司法鑑定為案件的訴訟可提供有效的證據,是司法訴訟中常見的一種證據方式。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果提出異議,是否能夠重新申請司法鑑定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依據

鑑定是法定鑑定部門或指定鑑定部門中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由此而得出的鑑定結論是訴訟中一種重要的法定證據。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此證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於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真實性、科學性和針對性,較其它法定證據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處理結果。

因此是否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不是一種自由裁量的權力,而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准許。那麼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司法鑑定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三、司法鑑定範圍

法醫類鑑定

法醫病理鑑定

法醫臨牀鑑定

法醫精神病鑑定

法醫物證鑑定

法醫毒物鑑定

物證類鑑定

文書鑑定

痕跡鑑定

微量鑑定

聲像資料鑑定

計算機司法鑑定

環境監測司法鑑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

產品質量司法鑑定

司法會計鑑定

知識產權司法鑑定

税務司法鑑定

農業司法鑑定

資產評估司法鑑定

建築工程司法鑑定

槍彈痕跡司法鑑定

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這是根據當時我國司法鑑定的專業設置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鑑定內容,並參考國際慣例而制定的。

根據上文內容介紹可知,重新申請司法鑑定在我國訴訟程序中是可行的,當訴訟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果產生異議時,可按照要求申請二次鑑定,為訴訟提供證據。證據是訴訟過程中的核心,是案件審判的關鍵,應嚴格執行司法鑑定,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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