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中立案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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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中立案流程是什麼?

刑事自訴案件中立案流程是什麼?

刑事自訴案的立案程序是:首先由自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次法院應當決定是否立案受理。自訴案件是指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有:

1、立案。立案一般源於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單位或個人的舉報等;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與案件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自訴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將該案件提起自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自訴案件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立案審理,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序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等步驟,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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