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刑事案件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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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刑事案件流程是什麼?

起訴刑事案件流程是什麼?

刑事案件起訴程序有: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二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一個月,一個半個月:即:1 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3.三個月或三個半個月,延長2個月:1(1.5) 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4.四個月或四個半個月:即:1(1.5) 2 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起訴流程在文中排列出來了,需要當事人準備好材料去起訴立案,且刑事案件開庭過程中,原告和被告雙方必須都到場,且不能有理由中途缺庭,若是的話,可以中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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