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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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如何處罰?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如何處罰?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量刑標準是2年到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且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情況下就是國家司法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正常情況下,工作人員應該想方設法解救那些被拐賣的婦女,但有少部分蛀蟲反而利用自己的職權阻礙對當事人的施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

儘管二者都可能同為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然而前罪還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

2、客觀方面不同。

妨害公務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的解救公務,而本罪阻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都只能是利用職務阻礙,且被阻礙的解救活動。被妨害的公務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的解救公務;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務的解救活動。

3、主觀方面不同。

妨害公務罪行為人主觀上只須明知阻礙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即可,不須明知何種公務、何類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而本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自己阻礙的是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4、主體的區別。

妨害公務罪是一般主體,而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於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

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實施拐賣行為的犯罪行為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該婦女、兒童是被拐賣的,仍然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阻礙其他工作人員或者是他人解救的,就會被認定為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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