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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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會判多長時間?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的判罰標準:

1、構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出賣大量武器裝備或存在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法律規定販賣武器什麼罪?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行為是非法將軍隊的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給他人。這裏的非法出賣或者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將武器裝備出售、饋贈他人,或者換取其他物品。

客體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客體是軍隊的武器裝備,即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賣、轉讓的行為會侵害部隊對武器裝備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刑法並未規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罪量要素,但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構成本罪:

(1)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2)非法出賣、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3)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

(4)非法出賣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既遂的,當事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那就是屬於情況不嚴重的,一般判處當事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是當事人非法出賣武器,造成影響造成重大事故的,一般要把住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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