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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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罰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

依照本條的規定,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等。

二、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出賣、轉讓的定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後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

三、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體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綜合上面所説的,武器裝備的使用和買賣都是由國家來進行管控,如果存在有非法的出賣和轉讓那麼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的規定,一般在處罰時就會結合此行為所帶來的傷害來是行判決,對於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嚴重者可以高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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