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怎樣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

1、客體要件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武器裝備是部隊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加強武器裝備的管理,制止各種危害武器裝備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證武器裝備隨時在編在位,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非法將武器裝備出賣或者轉讓的行為,造成部隊武器裝備的短缺,破壞了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的戰鬥力,還可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

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

3、主體要件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為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只要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的行為,無論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造成了實害結果,都會被認定為犯罪,因為武器裝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如果是非法出賣的話,會對社會公眾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的影響。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