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財產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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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佔財產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侵佔財產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侵佔財產罪量刑規定是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財產罪的一類,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規範簡稱為侵佔罪。

二、怎樣追究侵佔罪的刑事責任?

對於侵佔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佔罪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佔罪行為人的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對侵佔罪的告訴問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告訴的主體。

一般情況下,侵佔罪的告訴人應是被害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告訴的對象。

被害人應向誰告訴侵佔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機關告訴的,都應視為已經告訴。

(三)侵佔罪的訴訟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侵佔案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不屬於公訴案件的範疇,因此,侵佔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並按自訴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審理。

三、侵佔罪的他人遺忘物如何認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3、他人的埋藏物。

這裏所説的“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在實踐中,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有區別的:遺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物品,對於拾得遺失物未交還失主的不得按本罪處理。物主先是自願將財物放在某處,後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一時忘卻了該物,但在較短的時間內又記起了該物並有可能立即返回原處尋找。因而,物主與物之間的特有關係只是一定程度的鬆弛或減弱,但並未因此而消失。遺忘物仍在遺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範圍內。所謂的遺失物是指不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佔有的動產。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稱為遺失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侵佔他人的財產主要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交給他人保管的一些財產,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這種情況,在此種狀況之下,那麼必然是需要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懲罰的,因為這是屬於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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