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林地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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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佔林地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侵佔林地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條中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中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侵佔林地罪量刑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按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等。“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林地”主要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是指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計劃,未經批准擅自將耕地改為建設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佔用林地進行建設或者開墾林地進行種植、養殖以及實施採石、採沙等活動。

二、非法佔有的表現是什麼?

非法佔用行為首先表現為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即行為是對有關森林法規禁止性規範的違反。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兩種:一是行為人對林地擁有合法使用權,但非法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為人對林地本身就沒有使用權而佔用,並且改變了被佔用林地的法定用途。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和典型。

其次,違反森林法規的行為超出行政處罰的範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這種行政犯的成立與否關鍵取決於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的數量和毀壞程度。侵佔林地罪量刑標準,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頒佈的《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所謂“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違反我們國家土地管理相關的法律規範存在着侵佔林地這種行為的話,那麼將會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侵佔原地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出於具體的處罰力度的話,應當是根據犯罪人員侵佔樹木林地的數量來進行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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