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競業禁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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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競業禁止有效

就有些行業而言,它的信息、技術都是有價值的,並且還很“值錢”。所以,從事這些行業的單位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都會與其員工約定競業限制。那麼,在法律上,在哪些情況下競業禁止有效呢?接下來,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在哪些情況下競業禁止有效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中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同時,在員工離職後,公司須支付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若公司只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條款,而沒有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那麼此種競業禁止規定是無效的。

、籤競業限制協議要注意什麼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行生產與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賠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明確競業限制對象

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祕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要明確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2、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範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競業限制的範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的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由於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給員工相應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做了約定,但對補償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就某些商業機密而言,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是無可厚非的。但即便是這樣,也只能與接觸到該商業機密的員工簽訂,並且要給予相應的補償。如果您遇到單位與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卻不給補償的情況時,此時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進行維權,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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