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與重大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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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與重大事故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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