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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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是哪裏?

具有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是哪裏?

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轄:

1、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一審刑事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全省性的重大一審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4、全國性的重大一審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二、怎麼處理刑事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整體處理流程如下:

第一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於是啟動了。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構受理報案之後,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構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構初查結束後,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構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構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第四階段: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構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第五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構經過偵查之後,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後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六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部門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關於管轄權的規定較複雜,處理刑事案件時,第一步就是報案,由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向公安機構報案,公安受理案件之後,會進行初步審查,然後是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會作立案處理,立案後案件會進入偵查階段,之後是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是法院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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