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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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權限劃分。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職能管轄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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