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按土地分的離婚要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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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很多農村,都因為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而被徵用拆遷,對於失去土地的農民,政府會發放一筆補償款。這筆錢包括土地補償款、安置費和青苗費等。當夫妻雙方離婚的時,要對財產進行分割,那麼徵地補償按土地分的離婚要分嗎?目前這個問題存在爭議,下面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徵地補償按土地分的離婚要分嗎?

一、徵地補償按土地分的離婚要分嗎?

婦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若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歸女方,女方自然有權分到土地賠償款;但如果土地使用權是屬於離婚前男方的,女方不能要求分割。若是夫妻共同使用,要看他們的離婚協議書對這塊土地使用權是如何約定的,一些分割比例按照約定行事。

1、對於土地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土地補償費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且只能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對於安置補助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即安置補助費的多少由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來決定,它實際上與土地補償費一樣,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掛鈎,也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

3、對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換言之,只要是該塊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即可獲得該筆費用,而不要求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二、土地補償款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立法目的解釋來看,土地補償款的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後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作出的規定種類。土地對於農民來説,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從一定程度上講,它是農民最大和最後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羣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主要依靠。

由於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將土地補償款列入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徵地補償按土地分的離婚要分嗎這個問題上,存在不同的聲音。小編傾向的看法是土地補償款屬於個人財產,不應該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為從立法的目的來講,土地補償款是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保障,應該歸個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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