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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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
一、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四、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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