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故意傷害的證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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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故意傷害的證據有什麼?

一、自訴故意傷害的證據有什麼

現場目擊人的證言,書證包括書信、字條、電話記錄及犯罪嫌疑人購買作案工具的憑證等,要做好相關鑑定工作,確定書信、字條等書證的書寫人,如書面傷害他人的計劃系犯罪嫌疑人書寫,以此反映出其故意傷害的主觀犯意。

故意傷害罪自訴,需要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構成故意傷害罪怎麼處罰

1、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致他人輕微傷的,不構成犯罪,不會判刑,但是需要接受治安處罰。故意傷害他人的,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

認定故意傷害罪,需要提供證人證言,電話記錄作為證據。構成故意傷害罪以後,會根據受害者的傷情確認量刑標準,受害者被鑑定為輕傷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被鑑定為重傷的,會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受害者死亡,需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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