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刑事自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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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刑事自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故意傷害刑事自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故意傷害刑事自訴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故意傷害造成輕傷,判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這是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的案件;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公安局立案監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自訴,不過自訴是要自己舉證的!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是自訴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過刑法規定阿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屬自訴案件範圍的;

(五)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七)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嚴謹的來説,故意傷害案可以是刑事自訴案,也可以是公訴案,如果受害者現在已經是重傷或者受害者都已經死亡了,總之,只要超過輕傷就不可以按照自訴案件來處理。但是針對故意傷害案件,還是應該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去報案的,大多數都是按照公訴案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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