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參與執行分配是合理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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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訴訟參與執行分配是合理的行為嗎?

虛假訴訟參與執行分配是合理的行為嗎?

虛假訴訟參與執行分配是不合理的行為。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以虛假事實為根據,依照民事訴訟法想法院提起訴訟。常見的情形是,通過偽造書證、物證,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自訴、行政訴訟中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虛假刑事自訴或者行政訴訟的,不成立本罪。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本罪的結果要件。

3、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並不限於嚴重侵害他人財產,使他人成為民事訴訟被告而捲入訴訟過程的,就可以認定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4、本罪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觀責任形式

虛假訴訟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但行為人誤以為自己想要債權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以本罪論處。

三、哪些行為構成了虛假訴訟的行為?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虛假訴訟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的犯罪行為,這對他人的人身的安全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威脅,因此我國將會對虛假訴訟並參與執行分配的行為以及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犯罪嫌疑人需要對處罰決定嚴格的遵守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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