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執行分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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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執行分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參與執行分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1.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2.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4.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二、申請強制執行要提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若干份,有二審的,應當提交一審和二審的法律文書;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6)如有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是律師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函和律師證件;

(7)被執行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交代碼證相關證明;是具人的,應當提供個人身份材料;

(8)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綜上所述,參與執行分配的法律規定進行了仔細的説明。且申請人在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需要預先繳納一部分費用同時提交相應的材料。但最後一般是由被執行方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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