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中使用人無罪的辯護詞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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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中使用人無罪的辯護詞技巧有哪些?

挪用公款中使用人無罪的辯護詞技巧有哪些?

注意挪用公款罪之間的被告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並提出自己合理合法的觀點,但在庭審中不宜加劇自己與其他被告人律師的矛盾。如果各律師之間針鋒相對,往往使公訴人作壁上觀,起不到辯明事實和法律的作用,更會引起有利益衝突被告人的不滿,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注意尋找對自己所辯護人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比如在當庭提出當事人在單位的工作表現優秀,沒有違紀行為,有酌定從輕情節等。

不贊成由辯護律師徑直去取證,應該向司法機關申請,由司法機關取證。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⑶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三、挪用公款罪辯護詞內容

挪用公款罪是一種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構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人有類似行為的話,也不能構成該罪。挪用公款罪辯護詞一般是由專業的刑辯律師做出的。

挪用公款律師辯護詞包含被告的信息,説明要為對方辯護的案件內容以及辯護原因,基於現實,證據,以及他方證人的説辭。

因此如果是出現了一個挪用公款罪,那麼當事人通常只能夠是有關機構裏面的工作人員,因此想要證明對方是無罪的,首先必須要證明對方是否挪用公款的具體數額沒有達成量刑的條件,或者是具體的挪用公款的情勢比較輕微,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這些條件都可以使當事人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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